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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司美玲
来源:《锦绣上旬刊》·2020年第03期
摘要:随着网络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现今社会已经逐步进入数字化时代,网
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无时无刻的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因
此,网络虚拟财产对社会以及个人的价值逐渐凸显。然而,我国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特征、判断标准、法律性质、权利归属等具体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为了更好的对网络
虚拟财产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的进行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内
容迫在眉睫。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属于一个新兴事物,一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不同于普通实体财产
的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主要是以数字化或者非物质化形式,能被人们支配、控制、使用
的专属性财产信息资源[1]。
不同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范围认定也不一致,梁慧星教授认为:“虚拟财产,如网
络中的虚拟货币、宝物、装备以及电脑或其他设备中的电磁记录(数据),不属于民法上的
物。所谓虚拟财产,是假想出来的,存在于一个由参与者形成的关系(圈子)里,加入这个关
系(圈子)的人承诺遵守预先拟定的协议条款,按协议的规定,认可、接受、交易该虚拟财
产。虚拟财产只能在关系(圈子)内才被视为财产‘’并互相交易,一旦超越其关系(圈子),
不仅不被视为财产‘’,而且将归于虚无‘’。”[2]林旭霞教授认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
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并
将其进一步区分为虚拟物、虚拟无形财产、虚拟集合性财产。[3]梅夏英教授将网络虚拟财产
理解为:“依附于虚拟世界,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兼具竞争性、永久性、互
联性和用户可使其增值型的信息资源。”并将虚拟财产区分为“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4]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者观点也不一致,问题主要存在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
于民法中所说的“物”,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财产。学界也存在“财产说”与“非财产说”两种主
要观点。[5]非“财产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于实体空间,仅在虚拟世界中具有财产属性,
因此不属于财产。“财产说”则认为虽然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空间,不存在实体空间,但是虚拟
财产是由网民花费精力与金钱精心经营所得,网民对该虚拟财产可以在线上交易。
三、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中存在问题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争议。绝大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也有
少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应该归运营商所有,另外还有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例如手
机号码,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
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归运
营商所有的学者们主要依据的是各类网络虚拟财产账号运营商的服务条款中均会记载归该网络
公司所有,例如:《网易邮箱帐号服务条款》第3条规定:“用户同意与注册、使用网易邮箱
帐号相关的一切资料、数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网易邮箱帐号、注册资料、所有;登录、消
费记录和相关的使用统计数字等归网易公司所有。”腾讯公司《QQ号码规则》第4条规定:
“QQ号码是腾讯创设的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数字标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笔者认
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归属网络的运营商有失公平。一、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完成注册后,之
后对网络账号的使用、管理以及对该账号之后投入的时间、金钱等精力均是自主支配。二、网
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由运营商开发的,但是用户在注册使用之后,网络运营商已经从中获得了其
相应的经济回报以及网络红利。三、运营商在与网络用户签订的电子协议属于格式条款,用户
只有在同意所有权归运营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其网络账号,该使用条款显失公平。因此,网络
用户个人所有并支配网络虚拟财产更具有合理性。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性问题。由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涉及到被继承人、继承
人以及网络运营商三者的利益。根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规定中并不涉及网络
运营商。实践中对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如何保护?对网络用户继承网络虚拟财产之后的账号如何
使用?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
法律内容及程序进行规定。
最后,关于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如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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