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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供给主体变迁的历史发展逻辑
作者:李阿芳王小英
来源:《学前教育研究》2021年第12期
摘要[]学前教育供给主体是决定学前教育发展规模与质量的关键要素。我国学前教育供
给主体经历了两次大的变迁,可分为从“社会供给为主(1949—1993)”到“市场供给主导
(1994—2009)”再到“政府与市场协同供给(2010年至今)”的三个阶段。从历史制度主义的
视角分析,主流观念的引领、制度环境的形塑、政府的推动、民意的表达等多重力量的相互作
用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供给主体的变化。展望未来,我们应树立前瞻意识,解放旧观念,把握
发展契机,推动制度革新,观照多元需求,强化供给效能,以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改
革,实现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均衡、优质发展。
关键[词]学前教育供给;教育供给主体;历史制度主义
自2010年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学前教
育多样化需求,协调学前教育供求关系,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简称《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
“国十条”)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来突出强调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属性,回应长期被人们所诟病的
“入园贵入园难”问题,通过扩充公办园的学位供给,加大对高收费民办园的治理,加快发展公
益、普惠性學前教育供给步伐,满足社会公众对优质、均衡学前教育事业公共服务的需求。毋
庸置疑,在此背景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确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至2020年,普惠性
幼儿园覆盖率已达到80%,在园儿童规模达到历史最高水平,3~5岁儿童入园率水平已经超
过美国,并接近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1]
但也不可否认,历史遗留的学前教育供给问题依然存在。虽然我国学前儿童在园规模扩大
及入园机会增加,但学前教育结构性供给不足矛盾依然突出。[2]依据经济学的供需理论,需
求并不必然产生供给,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取决于有效供给的大小和供给成本的高低。[3]这其
中,“谁供给”以及“供给谁”的问题直接决定着有效供给的格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绩效。换言
之,学前教育供给主体作为供给的行动执行者,不仅是决定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规模、质量的关
键要素,也是影响学前教育事业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最能体现学前教育发展的基
本价值取向,继而直接影响学前教育公平、普及、普惠的发展。
鉴于此,本文援引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供给主体的演进
历程放在多重变量的变革与发展中审视,透过历史对现实的观照,揭示学前教育供给主体变化
的发展逻辑,以期为新时期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一、学前教育供给及主体
供给是经济学衍生的概念,依据微观经济学理论,供给是“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
品(或劳务)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数量”。[4]教育供给与教育需
求对应存在,是满足教育需求的保障。即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为了满足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
的需求,政府、社会和学校等主体在为教育的发展提供理念、制度、人、财、物等保障的同
时,以学校为核心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愿意并能够提供的教育机会、过程和结果。[5]基于
此,学前教育供给是在坚守学前教育准公共服务性质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社会和国家对学
前教育的需求,各供给主体在提供制度、经费、资源等保障的同时提供的教育机会和服务。学
前教育的总供给是指各个供给主体供给的叠加。[6]
学前教育供给主体隶属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行动者范畴,是学前教育供给中提供不同类
型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主体的统称。参照历史实践及学界公认的探讨结论,学前教育供给主体主
要有三个,即政府、市场、社会,这也是基于公共服务供给行动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首先,
政府作为学前教育的主要供给主体,其供给对象主要为公办园,在我国可分为教办园与政府机
关办园两种,其中以教办园为主,资产归属国有资产,各类经费也由国家财政性经费拨付。而
政府机关办园因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不同,其服务对象较狭窄,在总体园所中占比较小。政府供
给学前教育主要基于两个层面的目的,一是学前教育因具有消费非竞争性和受益非排他性的特
征,通常被学界认为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公益性,同时,学前教育紧系国计民生,具有补
偿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等价值。政府直接供给学前教育可以保证学前教育供需效率的最大
化和其正向外部性的发挥。[7]二是出于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
前教育既是幼儿发展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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