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监管体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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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监管体制;第一节 金融监管体制概述;监管权力资源;二、金融监管当局

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与管理权的政府机构,即监管主体。关于金融当局目前呈以下趋势及特点:

1、监管主体的演变:“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专业监管机构—— 统一监管机构2、央行在内的“专业”机构实施分业监管

仍是主流(见后图)

3.央行的监管退出问题:退出是趋势(见后图)。;三、关于央行退出银行监管的讨论:兼论中国为何要设立银监会?

1、央行监管存在损害货币政策的“道德风险”:为掩盖问题可能会不恰当地运用“再贴现”等政策手段。

2、央行监管使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同步震荡(往往是“双紧或双松”),从而不利于金融稳定。

3.央行监管使其宏观性的货币政策决策难免受制于微观的金融监管操作。;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划分;1)特点:

监管高度专业化;

体现了“人盯人”思想,易全面了解被监管者

的整体状况;

避免多头监管

2)发生作用的条件及可能的后果:

需要各金融机构界线清晰。否则,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条件下,监管会造成如下可能的不良后果:;第一、有损于公平竞争原则(对同一业务,不同的监管机构掌握的松紧程度不一)。

第二、金融机构可进行监管“套利”倾向于将某一类业务转向受管制最小的机构。

第三、金融资源浪费,每个监管机构均要制定面向同一行业的规则条例。;2.功能监管;1)特点:

第一、分散于不同机构的同一业务由同一机构监管;

第二、节约监管资源;

第三、某一金融机构面临多头监管。2)适合背景:金融混业经营

3)不良后果:

第一、监管当局不能形成对某一个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估(因各管一部分)

第二、易造成各监管当局对新业务监管的“争权夺利”。;二、按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与金融经营模式相关):

1、统一监管: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英国、日本、韩国等国

2.分头监管: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内分别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领域的监管。代表国家:中国;3.不完全集中监管 介于前两种之间;?金融经营体制与金融监管体制的组合

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 国家或地区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英国、瑞典、日本

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美国、法国、德国、波

(包括不完全统一监管)兰、香港

分业经营、统一监管 韩国、澳大利亚、巴西、

(包括不完全统一监管)墨西哥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印度、中国;三、按权力配置模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

1、单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则是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如,中国、德国,日本。

2.双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大,一般多采用此模式。如美国加拿大。;3、集中单一监管模式

指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这通常是中央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如英国、埃及、印度、巴西等。

4.跨国金融监管模式。

指在经济合作区域内,对区域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监管。其监管机构是跨国的中央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欧洲中央银行。;第三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2.经营体制对监管体制的影响:

经营体制决定于当局的意愿选择。金融机构是“混业”还是“分业”经营,是一个政府允许与不允许的问题。如无政府管制,就金融机构本身而言,多元化的混业经营会是其主要的选择

为了实现当局所“认定”的经营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构建时遵循“分业

(混业)经营——分业(混业)管理”

的原则(当然并非严格对应);3.基于经营体制的变迁,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集中统一——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的变化。;第四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

一、总体有效性的评估:主要看在特定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是否实现了金融监管的稳定和效率目标。

1、比较复杂的评估,应当放在对金融监管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下考察。

2.比较简单的评估,则直接通过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及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评判。;二、各金融监管体制效力比较;2.;?简单分析:

监管由分业向统一转变的趋势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高度集中统一得分并不最高。;第五节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2.监管权力的分配:;储蓄机构的管理:同样联邦及地方均分享权力。

如联邦批设的,由联邦储蓄管理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管;如州批的,还另加州立监管机构的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实行以美联储牵头的“伞形管理”:美联储负责对控股公司的总体监管,但控股公司属下的各子公司,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管(见后图)。;美联储(牵头监管人);(二)证券期货的监管:

联邦级的专业监管机构与原先的银行监管机构(如美联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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