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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施行日期:1994年5月1日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路线及

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1.0.1条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

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

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0.3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

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

好地。

第1.0.4条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

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第1.0.5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条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

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

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0.1条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

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0.2条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

同时选择。

第2.0.3条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

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条厂址宜挨近原料、燃料基地或者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0.5条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殊

大的工业企业,宜挨近水源、电源。

第2.0.6条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7条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8条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

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2.0.9条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

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第2.0.10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

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者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0.11条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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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wei)险范围内;

五、坝或者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

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

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第一节普通规定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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