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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体制的内外关系
第三节学校领导体制的内外关系
无论学校实行哪一种领导体制,都需要与系统内外部建立各种关
系。学校推行校长负责制,需要调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有直接的,
也有间接的。间接的关系几乎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难以一一叙述,
这里仅就直接的关系作简要分析。
一、政校关系
所谓政校关系,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学校工作基本上由教育行政部门
来计划安排,学校只是遵照执行。为了方便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安排,
学校的许多权力都被控制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
的上级部门,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下级机构或附属机构成为人们的
共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数十年历史中,不管学校实行哪种领导体制,
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这种上下级关系没有变,学校管理自主权大小没变,
区别仅仅在于学校内部由谁负责。校长负责制要真正到位,就必须改
变这种现状。
要理顺政校关系,首先要确定建立政校关系的基础,政校关系的
基础是学校职能。一是因为政府所有的教育行政职能最终都是指向学
校,指向育人活动。育人是学校的基本职能,也是与教育管理部门职
能的交叉点。学校是直接从事育人活动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是为学
校育人活动提供保证的机构。
(一)学校管理自主权的内容
任何组织之间的关系,总是由彼此的权利和职责决定的。政校关
系具体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对学校权利的规定
来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
使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权益不受侵犯。作为主管教育的职能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上
述各项权利,凡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都必须下放给学校。
(二)教育行政部门改革的思路
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趋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
从如下几方面入手进行改革,以适应学校领导体制改革。
1.政校分开
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宏观的
教育管理权力。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两者虽
然有直接的关联,但两者的性质、职能、工作内容是完全不同的,政
校不分违背管理的基本原理。即使实行计划经济,学校的管理自主权
相对较小,政校也应该分开,政校不分实际上是“官本位”在政校关
系中的一种表现。政校分开,关键是职能分开。
要真正做到政校分开,必须改变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观念。
从广义上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学校是主要从事教育的机构,
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但是,学校是独立的办学实体,不属
于政府的职能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因
而学校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下级,更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机
构。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只能从宏观方面对
学校工作进行管理。
2.转变职能
政校分开以后,对学校内部的管理,完全委托校长全面负责,教
育行政部门不再直接干涉。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和个人对学校内部事务的非法干涉。教育行政部门原有的职能必须加
以改变,以适应新的形势。改革后的职能应集中在如下方面。
(1)规划。即从社会需求出发,从生源的实际出发,在对教育发
展前景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教育结构、学校布局、师资队伍
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投入等进行总体设计、安排。
(2)指导。即根据相关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对下一级教育行
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指点引导,为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出谋划
策。
(3)协调。即利用教育行政部门所处的枢纽地位,协调政府与学
校、社区与学校、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减少校长办
学的阻力。
(4)监督。指按照教育行政职能要求,对学校落实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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