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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新大纲知识点——婚姻家庭
一、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
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亲属身份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
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特征:①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②亲属身份法律行为的意思
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③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④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非代理性。⑤亲属身份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⑥亲属身
份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⑦亲属身份法律行为具有要式性。
分类:
①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②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③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①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
②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③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
间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
分类:
①男系亲和女系亲;
②父系亲和母系亲;
③直系亲和旁系亲。
2.行辈
行辈,排行和辈分,又称“辈行”或“辈份”。以世代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与已身同
一世代的,称为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与父母及其上辈同一
世代的,称为尊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子女及其下
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卑亲属,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上述区
分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亦可扩大适用于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中国现代法中不
称尊亲属、卑亲属,改称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其含义完全相同。
3.亲等
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亲等是法律上
计算亲属间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
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
和姑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也是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是确立配
偶关系的时间。配偶关系又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引起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配偶双方关系终止的
时间为: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
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出生这一事件,导致出生者与其父母及其他
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形成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须当事人
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任何人为原因都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消灭。即使
子女被他人收养,其法律后果也只是终止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
联系并不消灭。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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