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考試變革背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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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淺談職涯規劃

貳、司法官考試變革背景

參、司法官考試現制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

伍、變革影響

陸、特色

柒、律師考試現況說明

捌、律師考試現行特色

玖、結語

目次

壹、職涯規劃-決定自己的人生

2

104年司法官、律師考試報考、到考暨錄取或及格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需用名額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及格人數

錄取或及格率%

司法官考試

85

9,236

7,622

85

1.12%

律師第一試

10,291

8,309

2,745

33.04%

律師第二試

2,637

2,464

822

33.36%

高考三級

法制類科

38

3,144

1,894

54

2.85%

壹、職涯規劃-決定自己的人生

3

選擇人生發展之道路有五路

一、深造—走學術路:進修碩士、博士。進入大學教書或學術

研究機構。

二、考公職—參加國家考試:進入公部門,實現公涯計畫理想。

三、進入私部門服務:於私人企業展開個人專業專才,開拓個

人旅程。

四、参加家族企業公司:接掌或承繼家族經營公司企業。

五、成立工作坊實現自己夢想

以上五條人生選擇道路,選擇沒有對錯之分,只要你凡事秉持著:盡全力、致完美、空得失相信一定會成功的。

貳、司法官考試變革背景

年齡

54%

27%

年度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小計

應屆畢業

18(25.35%)

20(26.67%)

24(32.00%)

15(27.78%)

77(28%)

非應屆畢業

53(74.65%)

55(73.33%)

5168.00%)

39(72.22%)

198(72%)

總計

71

75

75

54

275

1/4

項目

內容

應考資格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學院以上法律等系所畢業,或非法律等系所畢業,曾修習相關科目2科

(2)高考或相當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類科及格、普考或相當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類科及

格滿3年

(3)高等檢定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考試程序及方式

1.分三試

2.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第三試口試

3.前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後一試

應試科目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綜合法學(二)共15子科目

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國文共5科

成績計算

第一試600分、第二試1000分、第三試100分

第二試與第三試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錄取標準

第一試:依全程到考33%錄取

第二試:依需用名額加10%錄取

第三試:依需用名額錄取

叁、司法官考試現制畢業即可報考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改革重點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改革重點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將現制改為一般組

並增設工作經驗組

項目

工作經驗組內容

應考資格

1.學院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後,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

及格後,有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考試程序及方式

1.分二試

2.第一試筆試,第二試口試

3.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應試科目

第一試: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公法實例(憲法、行政法)共3科

成績計算

第一試總分700分

1.民事法實例占300分,考試時間4小時

2.刑事法實例占200分,考試時間3小時

3.公法實例占200分,考試時間3小時

第二試總分100分

第一試、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錄取標準

第一試:第一試依需用名額加10%錄取

第二試:依需用名額錄取

除現制外,增加工作經驗組

13

一般組、工作經驗組比較

伍、變革影響–多元化進用管道

二種取才管道並行不悖,促進法官多元掄才之目的。

司法院遴選管道

工作經驗組

法源

法官法第8條第2項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

考試內涵

公開甄試應試科目4科(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筆試總分400分、口試100分,分別占總成績90%、10%

應試科目3科(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公法實例(憲法、行政法)),筆試總分700分、口試100分,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工作經驗

著重律師執業經驗

考量審判(偵查)案件樣態多元,涉及各行各業,以法律相關工作經驗為範圍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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