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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淺談職涯規劃
貳、司法官考試變革背景
參、司法官考試現制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
伍、變革影響
陸、特色
柒、律師考試現況說明
捌、律師考試現行特色
玖、結語
目次
壹、職涯規劃-決定自己的人生
2
104年司法官、律師考試報考、到考暨錄取或及格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需用名額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及格人數
錄取或及格率%
司法官考試
85
9,236
7,622
85
1.12%
律師第一試
10,291
8,309
2,745
33.04%
律師第二試
2,637
2,464
822
33.36%
高考三級
法制類科
38
3,144
1,894
54
2.85%
壹、職涯規劃-決定自己的人生
3
選擇人生發展之道路有五路
一、深造—走學術路:進修碩士、博士。進入大學教書或學術
研究機構。
二、考公職—參加國家考試:進入公部門,實現公涯計畫理想。
三、進入私部門服務:於私人企業展開個人專業專才,開拓個
人旅程。
四、参加家族企業公司:接掌或承繼家族經營公司企業。
五、成立工作坊實現自己夢想
以上五條人生選擇道路,選擇沒有對錯之分,只要你凡事秉持著:盡全力、致完美、空得失相信一定會成功的。
貳、司法官考試變革背景
人
數
年齡
54%
27%
年度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小計
應屆畢業
18(25.35%)
20(26.67%)
24(32.00%)
15(27.78%)
77(28%)
非應屆畢業
53(74.65%)
55(73.33%)
5168.00%)
39(72.22%)
198(72%)
總計
71
75
75
54
275
應
屆
畢
業
約
占
1/4
項目
內容
應考資格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學院以上法律等系所畢業,或非法律等系所畢業,曾修習相關科目2科
(2)高考或相當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類科及格、普考或相當之特考司法行政職系類科及
格滿3年
(3)高等檢定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考試程序及方式
1.分三試
2.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第三試口試
3.前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後一試
應試科目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綜合法學(二)共15子科目
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國文共5科
成績計算
第一試600分、第二試1000分、第三試100分
第二試與第三試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錄取標準
第一試:依全程到考33%錄取
第二試:依需用名額加10%錄取
第三試:依需用名額錄取
叁、司法官考試現制畢業即可報考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改革重點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改革重點
肆、司法官考試新制–將現制改為一般組
並增設工作經驗組
項目
工作經驗組內容
應考資格
1.學院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2.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考試及格後,執行律師業務或受聘公私立機關(構)、
團體或學校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
及格後,有三年以上專任法律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考試程序及方式
1.分二試
2.第一試筆試,第二試口試
3.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應試科目
第一試: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公法實例(憲法、行政法)共3科
成績計算
第一試總分700分
1.民事法實例占300分,考試時間4小時
2.刑事法實例占200分,考試時間3小時
3.公法實例占200分,考試時間3小時
第二試總分100分
第一試、第二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錄取標準
第一試:第一試依需用名額加10%錄取
第二試:依需用名額錄取
除現制外,增加工作經驗組
13
一般組、工作經驗組比較
伍、變革影響–多元化進用管道
二種取才管道並行不悖,促進法官多元掄才之目的。
司法院遴選管道
工作經驗組
法源
法官法第8條第2項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
考試內涵
公開甄試應試科目4科(民事法、刑事法、民事書類製作及刑事書類製作),筆試總分400分、口試100分,分別占總成績90%、10%
應試科目3科(民事法實例、刑事法實例、公法實例(憲法、行政法)),筆試總分700分、口試100分,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工作經驗
著重律師執業經驗
考量審判(偵查)案件樣態多元,涉及各行各業,以法律相關工作經驗為範圍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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