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温文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兰某某,曾用名钟某1,女,1949年6月22日出生,畲
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原告:兰某2,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
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
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4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
东小区17幢13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
成县大峃镇大峃街.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文
成县大峃镇伯温路建行宿舍。
原告兰某某、兰某2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茂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
1
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兰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
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第二次开庭审理前解除代理关系)到庭
参加诉讼。2010年12月21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
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兰某某及其与原告兰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
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兰某某、兰某2起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兰某某
与前夫钟某4于1972年7月25日生育女儿钟某3,因原告兰某某同
前夫于1984年1月离婚,女儿钟某3后随两原告共同生活。钟某3
生前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
三.
2010年5月30日晚,赵某2驾驶浙CH0918号轿车,内载钟某3
等四人,从温州市区驶往文成县城方向,21时35分许,途经56省
道36KM+630M即瑞安市营前乡地赖村地段时,遇因故障而同向停在
右前方路边由陈某2驾驶的赣E85764号农用运输车,赵某2在采取
制动并左驾方向避让过程中,轿车右侧碰撞农用车左侧尾部,造成钟
某3等人当场死亡,其他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
故。
2010年6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瑞公交认字
[2010]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2负事故主要责
任,陈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钟某3等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2010年6月7日,在瑞安市交警部门主持下,肇事当事人与钟
某3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钟某3家属死亡赔偿金
2
492220元、丧葬费13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9610.50元(其中陈
某三58390.50元、兰某某111220元)、误工费700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732570.50元。另考虑到钟某3继父兰某
2的生活费,肇事方自愿一次性支付钟某3家属包括上述金额在内共
计87万元,由肇事的浙CH0918号轿车所有人文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
限公司全额垫付,该款由被告陈某某收取。
原告认为,女儿钟某3不幸死亡后所获得的赔偿金依法应进行
分割,应由全体近亲属共同享有,包括两原告、被告、钟某3生父及
其儿子.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因钟某3死亡所应获得的赔偿金
额,但均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关于钟某3
的死亡赔偿金196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
费222440元,合计439328元。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两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告兰某2家庭户口
簿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以及两原告的
夫妻关系和生育子女情况;
2、瑞公交认字[2010]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钟某3
的死亡证明、遗体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