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统一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工作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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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评级实行细则

(试行)

第一条依照《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力公司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工作。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电力公司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有关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原则(如下简称《原则》),拟定合用《原则》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第四条电力公司依照自查、自评及整治工作状况,完毕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涉及: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符合状况,自评工作开展状况,专业查评状况,自评成果(含自评得分),发现重要问题,整治筹划及办法,以及整治项目完毕状况等。

第五条电力公司依照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成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材料应涉及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电力公司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六条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公司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查。重要审查:

(一)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与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自评报告与否符合规定,内容与否完整。

第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审查成果告知电力公司。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电力公司应予以补充或阐明。电力公司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阐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原则化一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报电监会。

第九条经审查获准评审电力公司委托评审机构开呈现场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依照电力公司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呈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公司法人资格,可以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

(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能力,并获得良好业绩;

(三)具备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人员至少10名;

(四)现场评审人员通过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评审级别依照现场评审人员培训考试状况、专业技术力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业绩拟定。中央电力公司可推荐在本公司内从事原则化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拟定为原则化一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畴内从事原则化一级、二级、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业务;拟定为原则化二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在指定范畴内从事原则化二级、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业务;拟定为原则化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在指定范畴内从事原则化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业务。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应按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召开初次会议。明确评审目、根据、范畴、程序和办法,理解自评工作状况;

(二)现场查证考核。对照《原则》内容和规定,查阅关于文献、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考核,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整治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工作状况和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毕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三)评审人员构成及分工;

(四)评审状况及得分;

(五)存在重要问题及整治建议;

(六)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达标评级审核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其中,原则化一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审核由电监会负责;原则化二级、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审核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自接到电力公司提交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评审报告审核工作重要涉及如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与否符合规定;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与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与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重要问题整治及办法贯彻状况;

(五)与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与否符合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以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审核通过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原则化达标评级成果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示无异议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证书、牌匾;对经公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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