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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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

CCSA00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956—202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2024-06-24发布2024-07-24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1

5审核范围1

6审核机构2

7审核程序2

8审核内容3

9审核意见5

10档案管理5

附录A(资料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参考样式6

参考文献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司法厅、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力、何涛、徐彬、王杨、赵亮亮、康士永。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审核程序、

审核内容、审核意见、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

“制定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

除政府规章外,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合法性审核legalityexamination

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4总体要求

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

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设立专门工作部门或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

工作任务相适应。

坚持应审尽审,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行政规范

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

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工作原则,严格审核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同时

关注文件内容的适当性问题。

5审核范围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a)外部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事项,涉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b)普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

有普遍约束力;

c)反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段内,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反复

适用。

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

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

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应按照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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