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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篇二:河南会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河南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一、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第二条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
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条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
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
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
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
(四)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
失处理。
(五)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
位提出,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
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
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
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
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
求等内容。
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
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
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
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
定材料。
三、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
第一条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
准:
(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
第二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
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
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
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
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
批准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
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
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
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消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第六条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鉴定
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字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印章、本机构负责人
签发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四、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
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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