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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设计成果校审制度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标准

QD/HSY/703.4—2002

现行版本:B

修改码:0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

持有人

2002.5.28发布2002.5.31实施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发布

前言

为保证我院咨询、设计、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确保设计质量,特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9001-2000-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7.3.5的要求,以及程序文件QP/HSY/703-2002《设计控制程序》的要

求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技术质量部归口和解释。

本标准起草部门:技术质量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冬妮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A版按GB/T19000-1994标准编制,于1999年5月发布实施。现行标

准B版于2002年5月28日发布。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标准QD/HSY/703.4--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校对、审核、审定的控制要求,包括校审范围;校审原则;校审人

员资格、职责;产品差错的分类与判别原则以及咨询、设计成果签署范围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院所有工程咨询、设计各阶段设计文件、图纸等的校对、审核

和审定。设备设计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GB/T19000-2000-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QP/HSY/703-2002设计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9000-ISO9000和其它引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术语和定

义。

4、职责

4.1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持设计评审会议,审定设计文件,对设计的重大

设计原则和技术问题作出裁决。

审查咨询、初步设计文件及重大项目的施工图。

4.2专业总师:主持本专业设计评审会,审定设计文件、图纸的符合

性,复核审核意见及修改情况,处理校对、审核中出现的分歧意见,提出审定

意见。

4.3专业主任工程师:审核设计文件、图纸的符合性。复核校对意见及修改情

况,提出审核意见。

4.4项目设总:重点审查各专业设计文件的协调统一性,并按规定进行签署。

5、工作程序

5.1成果签署规定

5.1.1院以设计文件形式提供给顾客的技术成果,必须经过逐级校审和签署。

主要有:

a)项目建议书;

b)厂(场)址选择报告;

c)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d)可行性研究报告;

e)评估报告;

f)区域规划、项目总体规划;

g)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文件;

h)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标准QD/HSY/703.4--2002

5.1.2咨询、设计成果签署范围按《咨询、设计成果签署范围表》内容执行。

5.2校审原则

5.2.1以咨询、设计文件形式提供给顾客的设计成品,必须经校审和签署。

5.2.2所有项目实施三级校审。室级负责校对和审核;院级负责审定;

5.2.3在任何情况下“设计”和“校对”不得由同一人签署。一般情况下,设

计人、校对人不宜兼签,原则上不得跨专业校审。

5.2.4确定各级校核人员时,应考虑职务、技术水平、设计经验、业务知识等

条件合适的人员,一般应区别技术职务分层使用,并应在设计开始时即予以明确。

5.2.5上级技术负责人对于不属于其签署范围的咨询设计成果,有提意见和审

阅权,设计者有责任向其充分说明情况。

5.2.6设计人员对其设计成果必须进行认真负责的自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主

要责任。

5.2.7校审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按照各专业技术标准执行。

5.3校审人员资格

5.3.1校对人:校对人应具备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并由从事本专业设计五年以

上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5.3.2审核人:由从事本专业设计十年以上,熟练掌握各专业之间条件协调的高

级工程师或具有同等水平专业知识及能力的技术骨干担任。

5.3.3审定人:由专业总师和项目设总担任,分别负责本专业技术原则和整个项

目协调统一的审定。必要时由技术质量部与总工程师(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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