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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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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

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金属与

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

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

单位。

2.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

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

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凡在

1

我区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

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

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7)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

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2

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

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

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

工程师。

4.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

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事钻探、坑探活动的作业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

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

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安全教育和培训。

6.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

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3

7.应当制定地质钻(坑)探作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

委托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提供应急保障服务。

8.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和设备仪器应

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坑

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由安监

部门组织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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