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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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知识】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有哪些

在实务中,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把握。

1、实体方面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债务人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指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对于上述动产、不动产的接管,主要是通过制作债务人的财产盘点表的方式进行;对于无形资产接管则要灵活进行。实务中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财产时应注意:一是要审查财产的权属证件是否真实、合法:二是要审查有无设置财产抵押以及设置的抵押是否合法、有效。

②接管债务人的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债务人的印章是指包括债务人企业的行政章、合同章、財务章等在内的全套印章。由于印章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之初就应立即接管债务人的全套印章,并予以封存,原则上不再使用,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工办理职工调转手续,须加盖原单位公章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使用。债务人的帐簿是其财务状况的外在表现形式。实务中,在进行财务交接时,应由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原财务负责人与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的移交,并制作财务移交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债务人的文书资料主要包括债务人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证、企业合同、章程、企业的各种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档案等等。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破产管理人通过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将会达到两个目的:其一,弄清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情况,并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以达债务人财产权属清楚、范围明确、分类准确、登记无误等目的;其二,为以后破产财产的评估和分配创造前提,奠定基础。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破产管理人对于如何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新《企业破产法》的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就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在保证债务财产的安全的同时,要使债务财产得到最大价值的实现,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处分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罗列的财产时,尚没有召开过债权人会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已经召开过债权人会议且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召开过债权人会议但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破产管理人对外实现债权,对方提出异议,需要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则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出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决定解除引起的损害赔偿等合同争议,破产管理人一般作为被告身分出现;(3)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害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损失赔偿,则破产管理人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或仲裁;(4)对于债务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由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破产管理人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涉及诉讼或仲裁中的重要事项,如承认、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等必须向法院报告,同时应当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通报。

2、程序方面

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破产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管理人有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或者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请求撤销。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破产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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