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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研发和质量相关政策分析
医药行业研发和质量相关政策分析
组员:王旭、陈盼、李恒、季磊、高慧孟、李唯
指导专家:赵家俊、付百航、李必峰、平浩
医药行业作为关系到民生的重要行业,为了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研发、制造、流
通的各个环节,近几年来政府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鼓励研发创新、强化质量监管,已经逐步
上升为医药行业的国家战略。
就医药研发和制造而言,我国创新药的研发能力较为薄弱,占主要部分的还是仿制药。同
时我国仿制药的质量参差不齐,以往,相比起加强研发和提高质量,有的药企更愿意通过营销
去增加市场份额。结果,在这样的状况下,容易形成经济学上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
因此,要规范我国的医药行业,加强监管,鼓励形成良性竞争的循环,需要多个政策形成
组合拳,从根上去进行治理。医药行业近期政策频出,本文将选取MAH制度和“一致性评价”政
策,这2个与研发和质量相关的重要政策进行分析解读。
01MAH制度
MAH制度,全称为“MarketingAuthorizationHolder”,中文名称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下文统一简称为MAH制度)。实施MAH制度,意味着上市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相互独立,
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如果自己有生产资质)可以选择自行生产,也可以选择委托给有生产资质
的企业进行生产。
我国的MAH制度早在2015年11月开始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试点。2017年10月23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文统一简称为CFDA)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第一点修正,即为在总则之后增加了第五条规定:“国家实
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承担法律责
任。”
01
政策背景
我国药品管理法确立的药品上市许可由生产企业持有的制度,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药品研发创新能力不足,企业主要是生产仿制药,因此药品管理
的重点在生产环节。而当时有能力有资质进行药品研制的主体基本是国有企业,国有药企研发
和生产合一,因此注册申请人和生产企业捆绑是符合当时社会条件的。
然后随着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已严重限制了药品产业的分工与协作,浪费
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目前的状况是,一方面传统制药企业各自为战,产能的冗余、品质的落
后、品种的重复,成为制约中国制药企业往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创新药企研发成果
转换困难,动力不足,创新水平不高,中国想要在制药领域快速赶超,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为了鼓励药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全程管理、推动管理创新,政府出台了相
关的政策对MAH制度开展试点工作。
02
政策分析
该政策的观察角度可以分为两个:从药品注册申请人和生产企业的关系看,以及从药品上
市许可涉及的各环节主体看。
从药品注册申请人与生产企业的关系看来看,目前国际上主要分为两种制度:一是分离
制。在分离制下,药品注册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可以是不同的主体,在注册申请人取得上市许可
后,成为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而持有人可以自己从事药品生产、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企
业进行药品生产、销售,同时,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全生命周期负责。二是捆绑制。药品注册
申请人必须同时是药品生产企业。也就是说,假如申请人是研发企业或机构,则必须与生产企
业一起作为共同申请人进行联合申报。当然,也存在所谓的“隐形持有人”,指的是,一些机构
或者个人,或者持有药品生产技术,或者拥有药品销售渠道,于是选择规避政策,与生产企业
私下达成协议,由生产企业去为机构或者个人获取药品批准文号,委托企业进行生产。我国药
品管理法所确定的制度即是这种“捆绑式”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研发单位作为申请人与生
产企业共同持有批准文号或者研发单位作为批准文号的隐形持有人,存在着产权模糊、责任不
清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隐形持有人的状态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产生利益分配纠纷,将会成
为非常棘手的问题。
从药品上市许可涉及的各环节主体关系看,国际上也主要有两种制度:
1.统一制,即由一个责任主体对药品质量全生命周期进行统一的闭环管理,也就是我们所
说的持有人制度。
2.分散制,即由多个主体对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进行分段式管理,每个主体对
相关环节的风险防控承担责任。我国目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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