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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5175.1-2017 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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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9.040.10分类号:Y11

备案号:60680-2017

0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5175.1-2017

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Wearenvironmentaltestmethodsforwatchcasings一Part1:Generalrequirements

2017-11-07发布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I

QB/T5175.1-2017

前言

QB/T5175《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方法》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化妆品试验: 第3部分:光照试验

第4部分:人工汗试验。

本部分为QB/T517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钟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60)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泰坦时钟表科技有限公司、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漳州市恒丽电子有限公司、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雷诺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朗星科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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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5175.1-2017

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手表外观件佩戴环境试验的实验室环境条件、试验条件允差、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准备、试验中断的处理、试验后的数据、试验报告、结果分析等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手表外观件的佩戴环境试验。

2通用要求

2.1实验室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实验室环境条件下进行:

a)温度:18℃~25℃;

b)相对湿度(RH):≤70%;

c)大气压力:试验场所气压。

2.2试验条件允差

2.2.1概述

允差用“±X”表示。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条件的允差不应超出2.2.2~2.2.5的规定。

2.2.2温度

2.2.2.1实验室应保持样本所处环境温度的均匀性。一般检验项目试验环境温度在标准规定的温度范围内,温度波动不超过2℃。温度试验项目不应超过规定温度的±1℃。

2.2.2.2当试验温度的规定值大于100℃时,其允差为±5℃。

2.2.3压力

规定值的±5%。

2.2.4相对湿度

规定值的±5%。

2.2.5时间

除有特殊要求外,对于试验持续时间大于8h的试验,试验持续时间和检测(监测)数据采集间隔时间与规定值之差不超过5min;对于试验持续时间不大于8h的试验,该差值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

2.3试验仪器设备

2.3.1环境适应能力

应确保试验仪器设备在所处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2.3.2校准

实验室使用的试验仪器设备应经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除本部分各部分另有规定外,试验仪器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与被测参数的允差之比应小于或等于1/3。

2.4试验准备

2.4.1试验条件检查

试验前应检查试验条件,并记录,确保试验条件均在规定范围内。

2.4.2样本检查

试验前应检查样本,并记录样本状态,确保样本符合相关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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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5175.1-2017

2.5试验中断的处理

2.5.1概述

除本部分各部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中断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2.5.2允差内中断

若试验中断期间,试验条件仍保持在允差范围内(例如不影响试验箱温度的断电)时,不构成一次中断,则不需要修改试验持续时间。

2.5.3超允差中断

2.5.3.1试验中出现超允差中断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a)欠试验中断。当试验条件低于允差下限时,应从低于试验条件的点重新达到规定的试验条件(除本部分各部分另有规定外),恢复试验直至结束;

b)过试验中断。当试验条件高于允差上限时,应停止试验,用新试件重新试验。

2.5.3.2若在人工汗等试验中出现超允差中断时,应按本部分中相应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处理。

2.6试验后的数据

每次试验完成后,应按规范检验样本,并将其与试验前的性能数据做比较。试验后的数据记录中应包括下列信息:

a)样本的标识;

b)试验仪器设备的标识;

c)实际试验顺序;

d)对试验大纲的偏离及其说明;

e)所要监控的性能参数数据(适用时,含目视检查结果和照片);

f)试验期间定期记录的实验室环境条件;

g)本部分各部分或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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