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例.pdf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开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郭某某。

法定代理人贾随枝。

被告郭元平。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元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贾随枝、被告郭元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7日,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原告随母亲贾随枝

生活,由其抚养,相关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自原、被告离婚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抚

养费。现原告及其母亲在村里均无耕地,无其他生活来源。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

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按时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基本信息及2008年12月2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均是真实的,原告及

其母亲在村里也确实没有耕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具体按每月150元支付生活费,

另每月支付50元其他费用,每月共支付金额200元;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

至原告18周岁止。原告法定代理人贾随枝之前已经把被告的麦子,玉米等拉走许多,已经

冲抵了原告的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8年12月20日离婚协议一份,证明

原告抚养费支付时间应该从2008年12月20日起算,原告抚养费应由被告全部承担;2.离

婚证一份,证明贾随枝与被告的关系;3.居民户口本一本,证明原告的出生日期。

上述证据被告郭元平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郭元平与贾随枝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经贾随枝与

被告郭元平协商抱养女孩一名,取名郭某某(2001年1月30日出生),现就读于郑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二郎庙村小学四年级。2008年12月17日,贾随枝与被告郭元平感

情不和双方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8年12月20日,贾随枝与被告郭

元平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达成协议,约定:“一、子女分配,女儿一个,有女方抚养,抚

养费有男方出;二、财产有男方所有;三、房产归男女双方一人一半;4、债务有男方还”。

2010年3月31日,原告郭某某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郭元平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600

元,从2008年12月20日起算至原告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郭某某与其母亲贾随枝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庄村均无耕

地。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

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被告郭元平与贾随枝就原告抚养已达成协议,约定:原告随贾

随枝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在协议中被告郭元平与贾随枝未明确被告支付原

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方式,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履行能力等情况,

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原告诉称,其抚养费起算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

原告18周岁止,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原告起

诉之日止期间的抚养费义务,故该期间的抚养费被告仍应当支付。综上,对原告诉请被告从

2008年12月20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每月按600元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

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元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月四百元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某从二○

○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抚养费六千五百三十元;从二○一○

年四月一日起至原告郭某某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四百元,于当月月底前支付

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判

文档评论(0)

138****017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