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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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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

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准备工作,根据市人大常

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

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奇华带队,部分市人大常

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查

阅档案资料、汇报座谈、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调研市检察

院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打击和惩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预

防和查办生态领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促进生态环境监管

规范化以及开展保护性司法、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工

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强化检察环节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

环境资源,2014年9月,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更名为生

态环境保护检察科,主要职责是办理环境保护、林业资源、

国土资源、水产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案

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市检察院生

态科现有检察员2名,检察辅助人员1名。2015年以来,我

市生态检察工作在宁德市生态检察部门考评中均名列前茅,

2015年被授予“闽浙赣毗连地区第一联防区护林联防工作先

进单位”荣誉称号,2017年荣获福建省第二届“母亲河奖”

绿色团队提名奖、福安市“优秀政法基层单位”,并先后有

2人荣获先进工作者、先进综治个人。

二、主要成效

2015年以来,市检察院主动作为,大胆创新,综合运用

打击、保护、监督、教育和预防等手段,认真履行法律监督

职责,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㈠充分发挥打击惩处的检察职能。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

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三年来,共依法批捕各类破坏生态环

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11件12人,审查起诉各类破坏生态环

境资源案件56件71人。二是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

罪,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源环境监管

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9件9人,渎

职侵权犯罪2件2人。

㈡充分发挥监督规范的检察职能。一是持续开展“破坏

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环保部门向公安机

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

件,追诉漏犯2人。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前工作,共向

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促使

关停整治污染小企业17家,并先后督促市国土局起诉国有

土地出让金案件2件,建议追缴国土出让金5992万元。二

是加强联动执法协作。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联合开

展打击整治,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联合开展“净

海行动”、“清水蓝天”、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生猪养殖

污染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

㈢充分发挥源头预防的检察职能。一是牵头与法院、公

安局、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资源

刑事案件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暂行规定》,对适用案件

范围、修复方式措施、生态修复协议内容等进行规范和细化。

二是在瓜溪桫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蟾溪国有林场等地

设立检察联系点,在市林业局设立闽东首个行政执法巡回检

察工作室,三年来共开展巡回检察30余次,发送检察建议8

份。三是创建福建省首个户外林业生态宣教基地—鼓润园,

积极参与市人大举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等

各类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有力提

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㈣充分发挥恢复修补的检察职能。一是在办理生态环境

刑事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相关单位开展补植复绿、河道浚疏、放流增殖、污

水处理等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工作,并作为依法不批捕、不

起诉或量刑建议的依据。三年来,共补植复绿造林2300多

亩,开展河道浚疏、放流增殖等5件,缴纳保证金34.5万

元。二是推行“社区矫正+生态修复”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

寓生态修复于社区矫正工作之中,监督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

社区矫正人员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从而达到修复生态与改造

社区矫正人员的双赢效果。三年来,先后在溪潭、溪柄、甘

棠等乡镇成立“社区矫正人员参与生态修复公益劳动基地”,

种植林木2000多株。《中国检察网》《福建日报》等多家

媒体对此经验做法进行刊登报道。

三、存在的问题

㈠“两法”衔接机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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