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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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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意见(征求意见稿)

(年月日)

20221()19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破解科技创新瓶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

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力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研发能力

(一)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费支出实

行分类支持:(1)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

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根据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排名分类分档进行资金支持,

对排名前30%(含)、排名前30%-70%.排名末30%(含)的支持

上限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

次。总兑现限额800万;(2)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

达15%(含)以上,且3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

给予申报奖励当年度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

50万元,每家企业仅享受1次;总兑现限额500万;(3)对研

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

业收入比重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研发费增长部

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30万元。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

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

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30%的

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

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配

套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资金经上

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新参与国家科技部立项的重点研

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0%的配套奖励支持(上

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最高不超50万元,经上级科技部

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列入海宁市协

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

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

项目,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结合评审结果,按项目研发费的15%

给予资金支持,加大种养殖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给予项目研

发费的30%资金支持;评审优秀的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良好项

目最高支持10万元。财政保障单位不予支持。

(三)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在新产

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就特定技术项目、技术难题向外部购买获

得技术查新、测试分析(检验检测)等形式的服务,按实际支付

额的50%给予补助。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我市重点发展

产业领域的企业法人性质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项目设备投

资的5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800万元/年;对新认定的嘉兴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IOO万元的资金支持,实行晋级补差;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

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引导企业加快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

术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历年享受过嘉兴级及以

下研发中心奖励的给予10万元晋级补差资金支持);新认定的

嘉兴市、省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新

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期内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新认

定的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新

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5万元

资金支持,国家级可一事一议。对获得不同层级的项目,实行补

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支持经费分两次核拨,认定时拨付50%,其余经

费经上级考核(评价)合格后给予拨付。

二、持续强化创新主体引育

(六)加强科技型企业引育。对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的,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省科技领

军企业的,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被认定为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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