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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工管理办法(精选15篇)

外聘工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

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

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

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

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

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

工。

第五条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

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

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

超过1年。

第六条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

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

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

其他问题。

第十条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

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

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

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

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

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

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

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

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

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

工等同。

第十五条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

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

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

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外聘人员均实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

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

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

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

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

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

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

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

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

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

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

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

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不得损害

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

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

人事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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