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素质要求和培育途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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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

素质要求和培育途径

作者:周定财,王亚星

来源:《理论导刊》2016年第11期

周定财,王亚星

(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

三权分置改革是当前农地改革的重点,其主旨在于促进经营权有序流转及农村土地经营适

度规模。这就要打破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三权分置改革的桎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适应

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具备科学高效的生产经营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村民

和谐共处的能力和危机应变能力。当然,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提高农村生产效率同时,也应

预防土地私有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低下、“中等收入陷阱”等经济、政治、社会风险。通过外

部引进、内部培育和协同经营相结合的方式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是适应三权分置改革的必

然选择。

关键词: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权属改革;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078-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农村征地冲突治理研究”

(12CGL097);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全面深化改革视阈下农地三权分

置研究”(201510320002Z)。

作者简介:

周定财(1979-),男,湖北南漳人,江苏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苏州大学政治学

博士,地方政府研究所副所长,台湾暨南国际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地方政府与社会治

理研究;王亚星(1995-),男,湖北荆门人,江苏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生,主要从事农村

土地改革研究。

随着农地三权分置的推行,消除了原有土地流转的诸多限制,亟待提出适宜三权分置新格

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方案。本文拟从三权分置改革视域出发,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培育问题,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预判,进而提出经营主体培育方

式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地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并推动三权分置改革发展。

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三权分置改革的桎梏

我国人多地少格局长期存在,截止2012年底农户户均耕地面积仅为6�2亩,远低于美国

的56�51公顷。[1]人多地少的格局加上土地两权分置体制下农地无法自由流转,决定了目前

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碎片化的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为主。同时,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乡土情

怀导致的土地流转意愿较低,也阻碍了土地的规模化、科学化经营。

第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特性掣肘土地的有序流转。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经营权与承包

权相分离,从而促进农地的有序流转及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但是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所具

有的“半工半耕”“乡土情怀”特性与土地流转难以洽和,阻碍了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优

化配置,进而掣肘三权分置改革。首先,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

耕”[2]为主要特性,生产力较强的青壮年进城务工,但仍将土地交给留守农村的生产力低下老

人妇女经营,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其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乡土情怀掣肘土地流转。我国数

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农业发展史,广大农民被捆绑在土地上并具有高度的乡土情怀。在这种观

念下,农民大都认为土地是养老的保障及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而不愿意出让土地,致使许多农

民宁愿农地抛荒也不愿意流转土地。

第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分散性与农村土地的碎片化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规模化经营

强调土地应具有规模性和连续性,还要求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以便大型机械操作与运输,但

在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下,很难实现上述要求。首先,农地和农户的高度分散性阻碍了土地流转。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出于公平原因,农户根据土壤优劣所分配土地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

高度分散化的农地是规模化经营的一大瓶颈,在取得流转土地时,既要考虑农户数量,又要考

虑农地是否相连以便进行规模化、机械化运行,阻碍了土地的规模集中。其次,传统农业经营

主体具有恋土情结,保留农村耕地以期年老以后能够回到农村耕作,导致租让期短并且不稳定,

从而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存续。最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建设所需基础设施。在需要建设

公路、疏通水渠等方面,由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较为分散,农民往往具有搭便车心理而不愿意

投资,致使规模化运作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阻碍了土地科学化经营。科学化运作是农业经营与现代化、市场

化的产物,要求作物种植的科学化与作物经营的市场化。首先,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科学化

运作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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