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补助标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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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补助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篇:外派人员补助标准暂行办法

下派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选派干部跨部门、

跨行业、跨区域挂职锻炼是培养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

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加强我市挂职、外派干部的管理,推动

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挂职、外派干部,是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和培养干部

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的在编在岗干部中,有计划地选派到中、省、广安市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外发达地区以及市内所辖乡镇、工业园区、重点

企业挂职锻炼的干部,不包括中、省、广安市确定的上挂和帮助工作

的干部。挂职主要包括市级机关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挂

职,市内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乡镇(街道)干部到我市市级机关挂

职;外派主要包括我市干部到外地机关或企业挂职。

第二条工作总则

(一)挂职、外派干部管理归口在市委组织部。

(二)挂职、外派目的:提高年轻干部综合素质,整体推进基层工作,

增进与部门、行业、区域的沟通交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综合能

力强、业务知识精的干部队伍。

(三)挂职、外派原则:坚持按需选派、计划选派、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挂职、外派干部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

坚定,工作作风务实,热爱基层工作,综合能力较强,有胜任工作的

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应是科级后备干部,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三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需要挂职、外派干部的单位可在每年6月、12月分别

向市委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需要挂职、外派的人数、挂职、外派干部

的来源、基本条件、挂职时间、承担的主要工作等。

(二)计划。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全市干部队

伍建设需要,参考申报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干部挂职、外派计划,报

市委审定。

(三)推荐。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级部门党组织按照市委组织

部分配的挂职、外派干部名额,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查。

报送材料包括:建议人选报告、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现实表现等

(含电子文档)。

(四)酝酿。市委组织部审查后,充分征求有关乡镇党委、街道党工

委、市级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后,提出挂职、外派建议方案。

(五)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研究、

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或会签。

(六)任职。下派干部不占用挂职单位的编制数。下派干部任职手续

由市委、市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任职

程序办理;上挂广安市及以上部门的干部任职由上挂所在地组织人事

部门或上挂单位安排挂任职务;外派干部的任职由市委组织部与派入

地协商,由派入地安排挂任职务。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下派干部情

况应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第四条挂职时间及挂职重点

(一)挂职时间:下派时间一般为1-2年;上挂、外派时间视情况而

定。

(二)挂职重点: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工业园区、

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经济发达地区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开发区、

企业等;中、省驻市单位及以上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管理及考核

(一)挂职、外派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员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

日常管理由挂职、外派单位负责。

(二)挂职、外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应严格遵守挂职、外派单位的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挂任职务相应的职责。对挂职期间不安心挂职工

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取消其挂职资格并调整原工作岗位;有违规

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挂职、外派干部在挂职期间,只转党组织关系,保留原职级、

职务,工资、行政关系不变,由派员单位按在职人员同等标准发放奖

金、福利或津补贴等;在挂职、外派单位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

由挂职、外派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挂职、外派干部原则上不再

承担派员单位的工作。

(四)给予挂职、外派干部适当的交通及误餐补贴,根据出勤情况、

工作时间和履职状况酌情发放。

下派到乡镇(街道)的干部,交通及误餐补贴每人每月200元;下派

到村(社区)挂职的干部,交通及误餐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外派干部根

据派入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及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考虑交通及误餐补贴;

因我市工作需要,经市委选派到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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