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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员工工资管理办法

外派员工工资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促使对

外经济合作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

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

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统称派

出单位)的外派人员(包括办事处、代表处、经理部分公司的人员);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或兼营上述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

(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以及派出执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

合同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原则

一、外派人员境外生活待遇由津贴制改为工资制。国家通过制定

政策对外派人员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再规

定统一的工资标准。

二、外派人员工资的确定应以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完

成的工作量或定额来确定。派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来确

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发放办法,根据不同业务、工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定

额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各派出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堵塞浪费漏洞,节约企业开支。个人生

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的,企业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他名目变相

负担。

四、各派出单位核定和控制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应遵循工资总额

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

利益。

第四条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外派人员工

资管理制度,并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境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可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固定部分

用于外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动部分与经济效益、完成定额挂钩。

(二)外派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外派人员实际完成效益

指标、定额情况和责任轻重拉开分配档次。

(三)外派人员按在外职务和岗位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

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

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

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实施经援成套项目的外派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在项目

内部招、议标时,可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计算该项目

工费的投标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总价

内,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六条各派出单位要在外派人员出境前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

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必要时可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担保或抵押。

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在境外期间的人身保险应由派出单位负

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保险费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

由派出单位统一租入的,按租金计价,向外派人员收取住房租金;派

出单位购买或建设的住房给外派人员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

房的租金标准向外派人员收取租金。派出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

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外派人员配偶随任或配偶探亲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个人自

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照顾性在派出单位或有关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内为

配偶安排工作。

第九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设在境外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中

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

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外字〔1995〕18号)执行。

第十条各派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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