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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海租房合同标准简体版5篇
篇1
2023年上海租房合同标准简体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上海市境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租赁房屋时签订的租房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合同内容。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书面约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书面通知应当以交付、快递、传真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以交付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寄、快递、传真等方式送达的,以对方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第二章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保持在安全、卫生、整洁和适居的状态,并保证租赁期内房屋适用于租赁目的。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收取租金。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维修保养房屋及其设施的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有权在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检查,但应提前告知承租人,并与承租人协商确定时间。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退还租赁期满时的押金。
第十二条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履行租赁义务。
第十三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当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接受承租人的咨询和建议。
第十四条如果承租人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安全使用房屋。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合理装修,但应事先通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同意。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规定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并对房屋、设施和周围环境负有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退还房屋、设施,保持原状。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接受相关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租赁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房屋租赁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提前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
(二)出租人拒不承担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责任;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或者使用面积;
(四)出租人拒不提供租赁合同书面需提交的资料;
(五)其他出租人违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擅自减少租金支付金额超过一个月的;
(二)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调包等违反约定的;
(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或者在房屋内违法活动的;
(四)承租人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或者使用面积;
(五)承租人在房屋内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承租人违约的情形。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意思约定。
第三十条本合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属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之一存入出租人,一存入承租人,一存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承租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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