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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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根据临床用量对各调剂部门、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并在药剂科备案。当固

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药剂科批准。

2、门诊调剂部门应当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

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

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

签章。

5、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

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

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

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

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门(急)诊癌症

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院使用(哌替啶除外)。

7、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

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

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

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

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

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按照规定“医

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

疗机构”,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11、各调剂部门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

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

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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