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并购中股权转让所得税收规划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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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科技公司C,拟被上市公司收购,转让收入预计3亿元,公司注册资本888万元,经查,C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均为负数,对金融机构负债约5000万,同时,前期融资时有部分国有资本,以明股实债的形式存在,金额为5000万元。

建议1先回购明股实债部分国有资本——从风险方面考虑。

理由

1、由于国有资本参与,转让需经国资委批准,审批较为困难;

2、有涉及国有资本流失的风险。

建议2增加注册资本——减少转让所得。

规划前后税负变化:

规划前股权转让所得测算:

(30000-888)*0.2=5822万元

增资10000万,其中5000万用于归还借款,另外5000万元用于回购明股实债部分股份。

规划后股权转让所得测算:

(30000-888-10000)*0.2=3822万元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3:利用税收洼地政策。

具体实施:考虑把合伙企业股东迁入税收洼地,享受个税返还政策,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以返还个税30%为例,可在增资基础上节约30%的税收成本。

应交税金减为:3822*(1-30%)=2675万元。

建议4利用收购亏损企业抵税——使用股东为法人企业

具体实施:投资主体收购亏损企业或业务,可抵消部分股权转让所得。

如抵消转让所得5000万,可让转让所得基数少5000万元,至少节约税收成本5000*25%=1250万元。

建议5现金与非现金支付的选择。

政策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建议6考虑或有对价

如基准交易价格为30000万元,对赌金额为5000万,未来一年内业绩达到转让方保证条款的110%以上,收购方另行支付5000万补价给转让方,若未达到业绩保证的80%,转让方需退还5000万元给受让方。

建议企业在和对方签订协议时合理估计业绩达成条件,如果过高承诺会在股权转让时多拿到现金流5000万,但会被计入转让所得,如果后期退回的话,有损失1000万税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建议7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考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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