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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
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
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
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
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
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
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
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
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
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
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
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
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
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
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
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
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
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
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
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
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12880元(具体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
不是原告所计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
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
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
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
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
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
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
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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