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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自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合规自查工
作,进一步提高本行风险防范能力和竞争能力,增强全行的合规意识,使违规操
作现象得到及时整治,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得到及时消除,从而增强本行整
体防范风险的能力,为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特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
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规自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各分支
机构的合规自查工作。
第二章自查管理机构
第三条总行法律合规部作为本行合规自查的主管机构,统一负责合规自查工
作,有权主动发起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
第五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合规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合规自查的主管机构,在
总行法律合规部的指导下,对本机构内的合规自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就自查
情况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六条总行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合规负责人在合规自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行业自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有关行业自查法律、
法规的实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行业自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本行业务方
面的自查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制定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合规自查计划方案,主管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合
规自查工作,对全行或整个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四)组织全面或专项检查,组织或参与对自查中的违规情况的查处工作,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对全行或分支机构的合规自查情况进行分析、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本
行高层汇报。
第三章自查管理
第七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内合规自查的报告路线上涉及的有
关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
接处理或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2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
第八条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应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向其法律合
规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支持并配合法律合规部门的风险监
测和评估,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给法律合规部门。
第九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坚持追查到底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明确责任,
逐一解决,有力纠正各种不规范操作的现象。
第十条合规自查的项目包括:
(一)各业务条线的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特别是反洗钱内控制
度和反洗钱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银行日常管理中的各项指标;
(三)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业务、中间业务、国际业务的执行情况;
以上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二。
第四章自查频度及报告
第十一条自查工作分定期自查和不定期自查,定期自查由各分支机构按季度向
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十二条不定期自查,由总行法律合规部每年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抽查,检
查内容由总行法律合规部根据具体情况另作规定。
3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应该于每季度结束后或总行抽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
将季度自查统计情况按本办法所附的报表格式(附件一)报告给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四条本行合规自查报告的路线为:本行分支机构各部门及其员工向其法律
合规部门报告自查情况;各分支机构合规负责人统一将本机构的合规自查情况上
报到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十五条总行法律合规部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
并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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