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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以第二百九十三
条之一的形式,列于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罪状的表现方式为叙
明罪状。本罪形成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之中,专项斗争结束后,被
作为规范以特定手段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行为的经验总结独立成罪。《刑
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本罪的司法适用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将以该罪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司法案例,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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