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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动态质押由于可以允许质物在其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进行流通和替换,兼顾
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成为了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
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所规制的对象是动态质押,可以作为处理动态质押纠纷
的一般性裁判规则。而司法解释对于动态质押监管协议本身的规定比较模糊,实
践中,我国的监管人一般是物流企业,国外通常是专业的第三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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