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品的概念及处理规定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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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品的概念及处理规定一、遗失物品是指电客车司机、车站站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乘客转交的,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场所拾到的或他人遗留的各类有形和有价的物品。二、遗失物品处理规定1、食品与易腐物品:①有包装食品保管期限为72小时,如无人认领由车站自行处理;②无包装食品及易腐物品(如肉类、蔬菜等),保管到当天关站时由车站自行处理。2、贵重物品(如珠宝、首饰、手机、手提电脑、照相机等)①价值在5000元以内及现金(5000元以内),由值站保管,期限七天,如无人认领,交安保部再招领,期限三十天;②超过价值5000元的贵重物品及现金应立即上交安保部,车站移交拾遗物品及现金给安保时应手续清楚,帐目相符。3、如有“特快专递”、“挂号”“机密”、“绝密”等字样或未付邮资的信(文)件、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立即通知安保部,在《车站拾遗物品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交车站地铁公安签收处理;未拆开而贴有邮票无邮戳函件必须代为投寄。4、有邮资的未投寄信件,由值站或指定人员代投寄,并由经办人在《车站拾遗物品登记本》签收确认。5、其它所有邮件均作为普通失物,由车站保管一个月,如无人认领,交由安保部再招领,期限三个月,拾遗物品移交安保部时应手续清楚,帐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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