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劵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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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远洋大厦F408

F408,OceanPlaza

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

Beijing,China100031

龙源电力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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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根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与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

公司本次发行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编号为嘉源(2016)-01-140的《关于龙

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要求,本所就为本次发

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5月13

日在其网站上发布,证监会稽查部门近日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和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国证监会尚未发布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立案调查结果。

2

龙源电力2016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补充法律意见书

2、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证监会对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涉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龙源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审计工作,也不涉及龙源电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晓辉、

孙国强的审计工作。

综上,本所认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启动立案调

查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之依据。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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