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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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多特家园一幢1104室

电话(Tel):0597-2233148传真(Fax):0597-5319665邮编:364000

二○一六年五月

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工发集团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委托,指派谢松华、袁庆辉律师为发行人发

行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融资券”)注册、发行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

业务规程》(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2号,简称“超短融业务规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现行《龙岩工贸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下称“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期融资券

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档案,包括

发行人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公司治理结构、经审计的财务状况资料等相

关文件;并就融资券发行的相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

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2

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工发集团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照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2、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声明、保证,向本所提供的发行本期融

资券的书面材料(含复印件)或口头陈述有关事实均为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提供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对

上述声明、保证之信赖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融资券发行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引述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的描述,并不代

表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或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本期融资券之用,不得用作

其它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本期融资券备案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发行文件一同报送,依法公开披露,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就本次期融资券发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主体

3

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工发集团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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