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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第一章导论;重点问题
国际社会与国际法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与国际法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法与国际法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第一章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国际法作出如下定义: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如果以国内法的特点看待国际法,往往就会得出国际法不是法的结论。;(二)国际法的国际性
第一,社会基础的国际性。如前所述,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内社会。
第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第三,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国际法的法律性与国际性是密不可分的。与传统国际法相比,国际法更注重下述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第一,国际正义。
第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国际法治。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和国际性的丰富内涵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性质和发展。国际法与国内法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国际法不是一个国家所创立的,不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和意志,而是国家之国际社会所共同创立的,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法律。;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二、近代国际法
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系统的学科,是以格老秀斯(HugoGrotius;HuguesDeGroot,1583—1645)的
《战争与和平法》(DeJureBelliacPacis;OntheLawofWarandPeace)为其嚆矢的。因此,格老秀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WolfgangPreiser,HistoryoftheLawofNationsAncientTimesto1648,InR.Bernhardted.,EncyclopediaofPublicInternationalLaw,vol.Ⅱ,Amsterdam1995,p.744.(the“Father”ofinternationallaw)。;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区域性较强。
协定国际法的勃兴。
战争的人道化。
国际仲裁制度的进步。
国际行政联盟的产生。
海洋法的发展。;三、现代国际法
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1.国际社会的组织化(institutionalizationof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趋势进一步增强。首先,国际组织的数量呈爆炸性增长。
其次,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职能日益膨胀。
再次,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
最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国际法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ofinternationallaw)。
第一,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
第二,许多全球性问题更加需要国际法来调整。第三,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
国际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断涌现。这将在下一节
“国际法的学派”中进行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thegreatlyexpansionofinternationallawconcernscope)。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不断增加。;第二,国际法的客体愈益扩张。;第三节国际法的学说;(一)苏支
(二)奥本海
三、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
格老秀斯学派中有名的学者为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一)沃尔夫
(二)瓦特尔
四、新自然法学派(Neo-naturalists)
新自然法学派,也叫“复兴自然法学派”(theRevivalNaturalists),它是以主张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流派。新自然法学派包括社会连带学派和规范法学派。;(一)社会连带学派(Solidarists)
(二)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s)
五、新实在法学派(Neo-positivists)
新实在法学派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在欧美国际法学界出现的一股新的研究国际法的思潮。它主要包括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
(一)权力政治学说
(二)政策定向学说;六、国际法研究的新方法
近年来,国际法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概言之,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批判的国际法方法(critical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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