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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科班
企业组织法
说明:2010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与企业组织法相关的章节有:(1)第2章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第3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第4章公司法。
一、企业组织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型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部分)
外资企业(绝大部分)
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非法人型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部分)
外资企业(小部分)
二、企业组织法的10组基本概念
1.无限责任VS连带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
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
的,投资人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
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无限连带责任,是两种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组合,而不是一种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是分为两部分看待:
①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先企业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的
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无限责任。
②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
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
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这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有限
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由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企业风险与投资人风险的隔离墙(防火墙),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代理VS代表
代表一词经常在法人组织中使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法人组织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代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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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
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事务执行人与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绝不可同日而语,主要区别在于:
(1)身份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
非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2)权限不同,合伙事务执行人类似于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参与管理的非合伙人并不享有代表权,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
行职务。
4.法人VS法定代表人
“法人”一词在注会《经济法》中指的是法人型企业,如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在于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
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案例】王某是甲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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