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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品临床应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落实卫生部《相关抗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卫医办发38号)、《抗菌药品临床应用指导标准》及《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加强我院抗菌药品合理应用管理,为提升细菌性感染抗菌诊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降低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特制订《抗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品合理应用基础标准

第一条依据患者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试验室检验结果,初步诊疗为细菌性感染者和经病原学检验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品;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品。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证据,诊疗不能成立者,和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品。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品诊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相关标本,立即送病原学检验及药敏试验,作为选择药品依据。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情况下,可依据临床诊疗推断最可能病原菌,先给抗菌药品经验诊疗。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对疗效不佳患者应立即调整给药方案。

第三条对轻症小区取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择常见抗菌药品。对医院取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依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病原菌及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情况,选择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抗菌药,必需时能够联适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使用抗菌药品,制订药品诊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原因:

(一)患者疾病情况:感染部位、严重程度、年纪、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效状态、基础疾病等。

(二)抗菌药品特征:包含抗菌药品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和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剂量:按多种抗菌药品诊疗剂量范围给药,诊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品不易达成部位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品剂量宜较大(诊疗剂量范围高限);而诊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因为多数药品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诊疗剂量范围低限)。

(四)给药路径:轻症感染可接收口服给药者,尽可能选择口服吸收完全抗菌药品;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取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五)有多个药品可供选择时,应优先选择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抗菌药品。

第五条抗菌药品局部应用应尽可能避免,以防耐药产生。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成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局部用药宜采取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造成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杀菌剂。但应避免将关键供全身应用品种作局部用药。

第六条应依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标准决定给药次数。

第七条疗程:通常感染用至体温正常、症状、体征及试验室检验显著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3~4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品按特定疗程实施。

第八条对病情复杂难治性感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会诊,制订给药方案,以提升诊疗效果。

第九条加强抗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认真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汇报制度,发觉不良反应应立即、妥善处理。

第十条遵照抗菌药品预防应用和联适用药标准。

第二章临床抗菌药品联合应用管理标准

第十一条严格掌握联适用药指征,以期达成抗菌协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降低细菌耐药产生。

第十二条联适用药通常为两种作用机制不一样抗菌药品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含抗真菌药。

第十三条联适用药通常适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病原菌不明严重感染,包含免疫缺点者严重感染。

(二)单一抗菌药品不能有效控制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三)单一抗菌药品不能有效控制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四)需长程诊疗,但病原菌易对一些抗菌药品产生耐药性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五)为降低各药品单一使用剂量,降低不良反应。

(六)联适用药通常采取2种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品联合仅适适用于部分情况,如结核病诊疗。另外,必需注意联适用药后药品不良反应将增多。

第三章临床抗菌药品预防性应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抗菌药品预防性应用标准:

(一)预防用药指征:患者含有发生感染高危原因,假如不预防应用抗菌药品,一旦发生感染将引发严重后果。

(二)应在充足考虑感染发生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三)不能随意选择广谱抗菌药品、新品种、价格昂贵品种或多个抗菌药品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四)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本院或本病区可能流行致病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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