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pdfVIP

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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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欣博(意)字(2015)第066号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67号机电大厦10楼

电话:051988112371

传真:0519

欣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

JIANGSUXINBOLAWFIRM

6710

常州市博爱路号机电大厦楼

10F,JidianBld,No.67,BoaiRoad,ChangzhouCity

电话(Tel):0519-102189112371

(Fax)0519-101713

传真:

关于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致: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本所接受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或本期融资券)专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程》”)、《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

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第1页(共19页)

欣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

本所已获登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可

以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规定,已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期融资

券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并通过律师的职业判断,形成相

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所涉及的有关机构或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客观地进行说明并全面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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