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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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615号邮政编码:435000

电话:0714-6250122传真:0714-6250122

二〇一六年四月

黄石国资中期票据发行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2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4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5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8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14

黄石国资中期票据发行法律意见书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出

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

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

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

“《尽职调查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期中期票据

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等事

宜进行了尽职调查,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充分的、真

实的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且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

者原件一致;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1

黄石国资中期票据发行法律意见书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并依赖于该等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

3、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并适用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盈利预测、偿还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其他中介机

构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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