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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

案情: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于反对尼加拉瓜奥尔特加政府的目的,不断对尼加拉瓜内政进行干涉.并支持该国反政府武装,反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军事行动。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就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中美国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并宣布,美国违反了它根据若干国际文件以及一般习惯国际法对尼加拉瓜承担的义务,并宣布美国有责任立即停止所有对尼加拉瓜使用武力、侵犯其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动.和对在尼加拉瓜从事反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的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支持。起诉书要求法院宣布美国有义务赔偿尼加拉瓜由于所说的违反行动对它造成的损害;并强烈要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

尼加拉瓜确立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依据是尼加拉瓜与美国分别于1929年9月24日和1946年8月26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但是,就在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3天之前,即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称美国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今后两年之内不适用于“美国与任何中美洲国家之间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发生的事件有关的争端。”因此,对于尼加拉瓜提出的起诉,美国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对于美国反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和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先决问题,国际法院于1984年11月6日做出肯定判决。其主要理由是虽然美国于1984年4月6日做出的暂停接受国际法院对有关中美洲案件的管辖权的通知说明该通知立即生效,但是,美国1946年发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指出,该声明于终止声明的通知发出后6个月期满后失效。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应该在1984年4月6日的通知发出6个月后,即1984年10月6日后终止,而不能像美国主张的那样于1984年4月6日开始终止,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院的初步判决做出后,美国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此案的诉讼程序。法院决定,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继续对此案的审理。1986年6月27日,法院结束对此案实质问题阶段的审理,就此案的实质问题做出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判决。

法院判决首先全面审查了此案涉及的事实与可适用的法律及其内容。

关于此案可适用的法律,法院认为,美国根据其1946年声明中的“多边条约”保留提出的初步反对主张不能阻止法院审理本案的实质问题,但对法院在此案中适用的法律产生了影响,即阻止法院适用包括《联合国宪章》和《美洲国家组织章程》在内的多边条约法。因此法院决定在审理此案时不适用《联合国宪章》等多边条约,转而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法做出判决。在此,法院驳斥了美国在初步审理阶段提出的下述观点尼加拉瓜的指控涉及的法律原则已被“归入”联合国宪章等多边公约,有些则是随着这些公约的出现而产生的,因此法院不能根据尼加拉瓜的要求,依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审理此案。法院指出,美国的说法是不对的。习惯法是与条约法并存的。即使与本案有关的一项条约法规范与习惯法规范具有完全相同的内容,法院也没有理由认为将习惯法规范并入条约法必然剥夺了习惯法规范独立的可适用性。

关于可适用于此案的习惯国际法的内容,法院认为应从两方面进行考查:一项习惯法规范是否存在于国家的法律确信之中;国家的实践是否肯定了此项规范。通过这两方面团素的审查.法院认为下述原则或规则为可适用于本案的习惯国际法的内容: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法院指出.关于此原则的“法律确认”可以从争端双方和其他国家对联合国大会的若干决议的态度中推断出来,此题为“关于国家间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第2625(xxv)号决议。国家对这些决议表示同意时即表达了将该原则视为独立于宪章之类的条约法规则之外的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的法律确认。

习惯法中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允许若干例外,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即是一例。对一场进攻的回击是否合法取决于该回击是否遵守了“必要”与“规模相称”的要求。

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法院认为,“武装进攻”应理解为不仅指一国正规武装部队越过国际边界的行动,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领土派遣武装团队,条件是此等行为由于其规模与后果,如果为正规武装部队所施即可视为武装进攻。在此,法院引述了联大第3314(XXIX)号决议所附侵略定义作为习惯法在该问题上的表述。

法院并不认为“武装进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叛乱分子以提供武装、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此外,法院确认,在习惯国际法中,不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中美洲持有的,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缺乏武装进攻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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