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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运营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移动运营管理工作,防范移动运营风险,为客户

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运营服务支持,有效促进本行业务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移动运营业务是指依托集中运营平台开展的离行式非自助运

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查、账户开立、使用、查询及签约等业务。

第三条移动运营作业模式分为受理式和现场式的作业模式,可满足

不同业务场景的需要。但现场式作业模式不得长期替代柜面系统,作为固

定网点使用。

第四条受理式作业模式是指由前端办理人员通过移动运营平台

(PAD),现场实时完成客户身份、资料初审及上传,并通过后台集中处理

完成交易的全过程。

第五条现场式作业模式是指由前端办理人员现场采用外拉终端,受

理、审定并直接在现场完成交易的全过程,具体要求参照《移动展业业务

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不同作业模式所对应的业务范围由运营管理部与相关的业务

部门共同根据产品的风险度和运营能力进行划定。

第七条本行移动运营业务适用范围:

(一)客户信息类业务:包括个人客户信息的建立、修改;

(二)开户类业务:包括个人主卡的实时发卡、领卡及批量卡激活等;

(三)签约类业务:包括个人综合签约,如短信签约、手机银行转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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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等;

(四)其他可以通过移动运营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移动运营业务服务对象原则上应为账户所有者本人,有特殊

业务规定的除外。移动运营业务仅接受居住在中国境内使用有效二代身份

证的中国公民作为业务申请者。

第九条移动运营业务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需提

前申请,填写《移动运营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1)。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运营管理部

(一)负责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移动运营业务的产品适用范围;

(二)负责根据产品需求制定操作流程并持续优化工作;

(三)负责根据流程落实系统开发,包括系统需求的提交、跟踪验收

并组织推广实施工作;

(四)负责移动运营业务的制度建设工作;

(五)负责集中处理作业的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移动运营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

(七)负责对移动服务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上岗资格认

证考试及移动运营平台用户号的审批、发放和后续管理;

(八)负责移动运营操作权限设置;

(九)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就移动运营业务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

(一)负责与运营管理部共同完成对产品外出服务操作风险的评定,

确定移动服务的产品准入范围;

(二)负责组织并指导业务人员做好移动业务人员管理、机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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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科技部

(一)负责移动运营系统的开发、维护工作;

(二)负责移动运营设备的选定、采购、安装、验收、运行、维护、

巡检和回收等工作;

(三)负责移动运营设备的网络安全认证;

(四)负责设备后台系统、通讯环境的调试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移动运营人员为在柜台外进行客户服务的人员,移动运营

人员需为本行的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部统一负责移动运营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和移动

运营平台用户号权限分配工作。资格认证包括人员的准入、持有、退出管

理。

第十五条移动运营的准入条件

获得柜台上岗资格的运营人员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所有移动运营业

务。未获得柜台上岗资格的运营人员或非运营人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

获得移动运营资格:

(一)参加运营管理部的上岗业务知识及操作培训;

(二)通过相应的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六条移动运营资格的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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