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问题回答【模板范本】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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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与专家交流的问题

1。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改正措施是什么?是不是责令重新招投标?

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有的项目已基本完工)无法改正的怎样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改正措施是根据行为人违反的具体行为

来决定的,包括不及时答复投标人的异议,重新招标只是其中一种。

一般说来,只要通过重新评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就可以纠正的错误,

则不用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已基本完工(有地方规定主体已经完

成),重新招标可能给国家带来更大损失的,则不再要求重新招标。

但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

护,且结算时只能收回成本,不得收取利润,有的法院判决只能付给

承包人直接成本。

2.处项目合同金额的5‰-10‰,查处违法行为时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但

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即无合同的怎样处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

还能采取正确措施处罚是已履约合同金额还是整个合同金额?

答:按《招标投标法》49条是以整个合同金额来处罚,尚未订

立合同可参照国家有关计价办法,测算出合同金额。

3.违反本条,被处罚主体是不是只有招标方,未经投标承包项目的承

包方为何无处罚?本法是不是应当处罚招投标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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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着眼于行为人的未

来行为,并不只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惩戒的范围不宜过大。所以

只有惩戒招标人才能确保实现处罚目的,对于投标人有时对是否属于

必须招标,招标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不是很清楚,处罚时的

操作难度较大。但如果属于双方串通招投标,则双方都要被处罚.

4.如何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不是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条件及项目必须是合同的项目(经发改部门审

批、核准或备案)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项目才属于

必须应当招标的项目,如不招标则处罚。如果是非法项目(未经发该

部门审批)就不能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罚,如小产权房、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建商品房住宅。

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就是国家计委的

3号令,没有必须是合同的项目这个条件。但《招标投标法》只调整

招投标活动,对于非法项目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按其他法律法规来处

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如果其他行政部门处理过了,则一事不重复处罚。

5.对于应招标未招标的建设项目,未经在媒介发布公告和未组织评标

委员会等违法行为,这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多个违法行为?如果是多

个违法行为?是择一重处还是并处?

答:判定某一行为属于多个违法行为还是一个违法行为,主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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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和行为是否连续。处罚的原则

是“一事不重复处罚。对本案例本人认为应属于多个违法行为。

6.未立项为什么没罚则?

答: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可以

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设定处罚的。对于立项的有关规定,

目前只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两个规范性文件,等以后有了投资法或投

资条例可能会设定处罚条款。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可按

30号令第73条第7款处罚.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答:建设部已于二○○二年三月五日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8.«招标投标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投标段投标。属于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而实际部分企业在执行却是: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

但同一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得与其所属的子公司在同一标段。(即子公

司可以同时参加)

答:各子公司如果各自有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可以各自参加投

标,但如果违反《条例》第34条的规定,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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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目的:解除国资委直属企业集团下属一层级企业不能共同参加同

一项目投标的困境。如果按照原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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