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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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欣博(意)字(2017)第068号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67号机电大厦10楼

电话:051988112371

传真:0519

欣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

JIANGSUXINBOLAWFIRM

常州市博爱路67号机电大厦10楼

10F,JidianBld,No.67,BoaiRoad,ChangzhouCity

电话(Tel):051988112371

(Fax)0519

传真:

关于

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本所接受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为发行人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或“本期票据”)专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

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1页(共23页)

欣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本所已获登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可

以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现行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期票据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并通过律

师的职业判断,形成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所涉及的有关机构或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客观地进行说明并全面提供材料是发行人的责任。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

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原始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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