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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真:010邮:100033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409181342820209BJ-2号

致: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发

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

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

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以下合

称“自律规则”)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

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系依据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而出具。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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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

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四)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基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明出具法律

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涉及有关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

评价、现金流动性分析)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审

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

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七)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所同意发行人在《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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