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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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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2005

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

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

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

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订本

条例。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

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甲方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

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

构。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

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

议意见等。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

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以下简

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

计划外学生)。本条例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

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均

可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

统一办班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零散的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学院学生

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楼、

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

舍或更换寝室、床位。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

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

进行调整。本博一贯制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学士学位

取得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

登记卡。

第七条住宿学生应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

取标准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交

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1个学年包含两个学期段,春、

夏学期为第一个学期段,秋、冬学期为第二个学期段。

非毕业班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下一个学

年需要报到注册的前一天止,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

月份至次年的8月底,包括寒暑假),寒暑假不额外收费。

夏季毕业班的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

到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时间止,时间长度为10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

月份至次年的6月底)。夏季毕业班学生收取一整学年的住宿费。

春季毕业学生(毕业离校的时间大约在3月底到4月初),用

一整学年的住宿费除以10个月,再乘上该学生在学校住宿的实际月份

数来计算住宿费,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全月计算。

第八条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

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

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

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联培学

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

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

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住宿学生要求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因个

人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培训到期、校外住宿及其他原因终止

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住宿时间不

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

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因毕业、结业或因学校原因出

国、联培等正常退宿的,从办理退宿手续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住宿费(以

月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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