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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程造价结算合同4篇

篇1

住建部工程造价结算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工程造价结算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保证结算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工程项目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各类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双方可以适当调整合同的具体条款。

第三条结算工程造价应当遵守真实、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合同的约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结算、违法结算。

第四条结算工程造价时,双方应当互相诚信合作,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解决工程结算中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五条结算工程造价时须准确地记录、保存工程相关资料,防止信息丢失、篡改等情况发生。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手段进行资料备份。

第六条工程造价结算合同应当采用印刷格式,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结算合同一式两份,投标人与发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结算合同的签订、履行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逃避税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工程造价结算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基本信息;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等金额;结算依据、结算内容、结算时间等相关条款。

第二章工程里程碑

第九条为保证工程结算的透明、公正,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结算的里程碑节点,包括:工程开工时间、主体完工时间、工程验收时间等。每个里程碑节点的达成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确保结算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第十条工程里程碑节点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共同审查、认可。如有争议,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或调解。

第三章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工程总造价为经批准的固定金额,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如果出现增减价情况,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价款为事先确定的总价款,包括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等,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如遇合同价款无法执行的情况,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结算价款,不得拖欠或拖延。

第十五条工程价格监管部门在结算过程中有权介入监督,确保工程结算的合规、透明。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查、审核。

第四章结算内容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工程总价款、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发包人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收款的金额等具体内容。每项内容应做到准确清晰,不得模糊不清。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内容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如发现结算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要求修改或调整。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过程中如有发现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处理,严禁利用低价工程牟利。如发包人、承包人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五章结算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应当由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核算,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工程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对调解、仲裁结果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司法救济。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完成后,双方应当共同签署结算报告,确认结算结果。结算报告一式两份,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各执一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属于双方当事人,如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调解。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友好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如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算完成之日终止。如合同内容有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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