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井设计规范-给排水部分1.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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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水源

13.4.1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用水水质以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取得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能领取“取水许可证”;

2符合卫生条件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处理后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矿井井下排水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

3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必须考虑矿井开采对水源的影响;

4在干旱易沙化地区,必须重视当地的生态环境,防止因水源开采而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

在严重干旱地区,应对雨水进行综合利用。

13.4.2矿井水源的确定,应具备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其取

水量必须小于D级的允许开采量。采用地表水作水源时,应有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枯水

流量的保证率不小于90%;

2在初步设计阶段,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其取水

量必须小于C级的允许开采量。采用地表水作水源时,应有多年连续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

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小于97%;

3采用矿井井下排水作水源时,其取水量应小于井田地质报告中的涌水量。当采用井田地质

报告中推算出的井下涌水量作为矿井水源取水量时,应对涌水量进行折减,折减幅度为

30%~50%;

4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现有可靠水文资料较多,少数管井能满足需水要求时,可直接打勘

探开采井。

13.4.3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计算。

13.5给水排水

13.5.1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管道应根据不同的水质要求,采用分质供水系统;当水压

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分压供水系统。

13.5.2矿井各项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用水时间宜按现行《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规范》的

规定选取。

13.5.3矿井地面与井下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计算。地面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消防制度、消防

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设置范围与标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359、《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等有

关规定。

13.5.4矿井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

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

定。

13.5.5冷却用水应循环重复使用。

13.5.6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当粉尘外在水份小于7%时,应设置喷

雾降尘装置。并应在上述场所中设置冲洗用给水栓以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3.5.7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地下部分有可能积水时,应设排

水设施。

13.5.8矿井井下排水,应进行分质处理,处理后的水按质回用。矿井生活污水应单独处理,

处理后的水作中水回用。

13.5.9排出工业场地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以及井下排水必须根据受纳水体对水质的要求

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的

有关规定;当地方有综合排放标准时,还应符合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泥应进行

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13.6井下消防、洒水

13.6.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13.6.2井下消防、洒水水源,采用地面水源、井下水源或同时采用地面和井下两种水源,

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6.3井下下列部位必须设置喷雾降尘装置:

1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翻车机、破碎机、输送机转载点和卸煤点;

2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

3易产生煤尘,需要进行空气净化的巷道的适当位置。

13.6.4井下重点保护的区域、井下交通枢纽及有火灾危险的巷道应设置井下消火栓。

13.6.5火灾危险性大的矿井井下下列部位应设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

1胶带输送机机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马头门内侧20m处应设水喷雾隔火装置。

13.6.6煤矿井下重点保护的区域及设有消火栓的巷道每隔一定距离应设消防器材存放

点。

13.6.7井下消防洒水管道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最不利点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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