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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
篇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一、案例分析
200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A
公司向B公司购买手机8万部,价款总额为2.8亿元。该协议的履行
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款后货。A公司先后支付预
付款1.72亿元,余款1.08亿元未付。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
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公司没有依约提货。2003年12月,A公司向
B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3400元降至1700元,B
公司将价值9129万元的53700部手机,发给A公司。截止2004年3
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处尚有预付款5元。就《合作协
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
《备忘录》。约定:A公司承诺补偿B公司3500万元损失,B公司返
还A公司预付款5元。但在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
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其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
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
司亦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
元。本案一审法院判处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该
款的资金占用利息。A公司向B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167万元。C公
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A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
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
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B公司的
反诉请求。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备忘录》的效力问题,
二是本案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备忘录》的效力在本文
不作讨论,本文着重分析上述案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审法院基于以下三点认定C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第一,C公司是B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经营管理。二是C公司实际
操纵了《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三是C公司与B公司通过大量
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导致B公司持续亏损,丧失偿债能力,严重侵
害了债权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
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
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
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
施。这一制度体现于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时,应
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
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股股东。在上述案例中,C公司是B公司
的控股股东。
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
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
包括两类: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和公司法人格
形骸化的行为。
1.关于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上述案例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不涉及C公司利用公司法人
格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同样,C公司也不存在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
合同义务的情形,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交易过程分为两
个阶段:其一是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的阶段;其二是在发生变故
后双方处理合同善后事宜的阶段。后一阶段即《备忘录》,其性质可
以视为是双方就解除原来的《合作协议》而重新确定其权利义务,是
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为合法有效的。如前所述,B公司基于《备忘录》占有这笔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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