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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循公共规则,否则公共生活就会陷入紊乱

状态。公共生活规则主要有法律、纪律、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义等。其中,

法律是最重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公共

生活准则具有必须遵循的权威性,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

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

准则。

在公共生活空间,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生活规范意识,

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有希望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公民了解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既是实现自己的权利,适应现

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自身文明素质,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因此,

必须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个人从出生直到去世都和法律结有不解之缘,我们一生都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权力,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这两个方面说明法律总是和

人们的日常生活同在,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职工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需

要解决,根据职工的咨询问题整理出若干个有共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

大家从中能够得到启发和帮助。

涉及婚姻的财产纠纷

案例一:原告王某(女)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张某(男)在双方恋

爱期间因为购买结婚住房向其借款2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二人世界”,王

某便借凑了2万元给张某,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

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而夫妻之间却不断发生矛盾。为此,原告王某就2

万元债务将丈夫张某告上了法庭。该案件起诉后不久,王某又另行起诉离婚,

并要求与张某共同分割该住房的所有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取消了旧婚姻法中关于婚后8年个人财产转化为

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

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履行义务。”

现在,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

婚之前,这2万元的债务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

也未书面约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

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张某应该独立清

偿2万元借款。

同样,张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不能与张某共同分割该房屋的所有权。

建议:婚前男女双方发生的经济往来一定要留有书面字据,否则一旦发生

经济纠纷很难解决。本案中如果王某没有借条,则其债权很难得到保护。

案例二:李某(男)与赵某(女)于2003年2月开始恋爱,2003年6月二

人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购买价值20万元的住房一套,李某父母出资6万元支

付了首付,其余的14万元由李某贷款支付。于是,李某的工资付了房钱,赵某

的工资供二人生活所用。2004年底,二人因故分手,分割财产时二人对该房屋

的产权发生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

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

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

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男)父母出资6万元应认定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对于不结

婚就同居的人出现“婚前单独贷款购买,婚后一起还贷”的情况,目前仍属于

难于界定的法律问题。因为婚前部分(首付+月供)是个人财产,婚后部分是共

同财产。对于该案例中李某的工资付了房钱,赵某的工资供两人生活所用,赵

某实质上参与了供房,但是她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分享房屋产权方面有一

定难度。

建议:婚前置业一定要慎重。最好不要在婚前合资购房。要购房,自己买,

而且最好一次性付款(可以考虑父母赞助一些),这样产权最明晰,不容易产

生纠纷。另外,婚前全资购买,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也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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