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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判决书

山东美丽家园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李明,男,生于1973年11月3日,汉族,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姚家小

区。

被告汪红,女,生于1968年12月11日,汉族,山东省美丽家园房地产开发

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明诉被告汪红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25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被告汪红

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8月25日,原告与甲方签订美丽家园房地(按99)字第030

号期房购房合同书,购买甲方开发的美丽山庄居住区10号楼1单元20层03室住

房,原告按合同约定在七日内及时付清了全部房款999352.64元。而甲方交付的房

屋20层只配备了一部可供使用的电梯。这与双方订立合同时所附的平面图标明的

设有两部电梯不相符,同时也有违齐鲁晚报刊登的广告“名片豪华电梯、快捷安

全、设有消防电梯”的宣传内容不相符。由于甲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电梯出口的

行为,系违约行为,现未按图纸所设计的房屋交付,违背了原告订立合同时的真实

意愿,此时交付的房屋已对原告没有吸引力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请求法

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书,返还购房款999352.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平面图是未必就是原告所购买房屋的平面设计图且是复印件,可信

度、效力不高;10号楼实际上配有两部电梯,但为了更加方便、快捷,才将两部电

梯分为快梯、慢梯,其中一部作为快梯在双层不停,这与两部电梯是没有根本区别;

被告的房屋和电梯是经过国家质量检验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因此,请求法院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标准层面图复印件,旨在证明

订立合同时,原告所购房屋是有两部电梯的;2、齐鲁晚报广告,广告词载明“名片

豪华电梯、快捷安全、设有消防电梯”,旨在证明被告所卖房屋是有两部电梯的设

计,且有快捷、安全的实际使用效果的。

本院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事实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美丽家园房地

(按99)字第030号期房购房合同书,购买被告开发的美丽山庄居住区10号楼1单

元20层03室住房,原告按合同约定在七日内及时付清了全部房款。同时被告向原

告提交了一份房屋标准层面图的复印件。2000年12月,房屋峻工后,原告发现所

购住宅的两部电梯中只有一部每层都停,另一部逢双层不停,而且在双层只有一个

电梯出口,而原告所购买的恰恰是20层,只有一部电梯。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

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

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

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本院推定原告证据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

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

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

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之所

以购买这套住宅,是因为看重广告对电梯设备

做出的允诺,该套住宅设有两部电梯,图其安全、方便、快捷,现在违反了广

告中的允诺。

又依据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

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

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本案中,平面图中,明确标明有两部电梯,所以开发商有变

更设计行为。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

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

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

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

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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