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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地下煤

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地下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

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

工验收合格后,批准文件及相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正式生产或使用前应进行联合试运

行。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

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和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号)

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

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

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

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

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

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施工单位应准备验收资料。

煤矿企业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应当按分级管

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设计变更安全专著及相关资料、批复;

(5)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验收评估报告及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复印件);

(7)井施工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

(9)施工中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与主要生产系统联调报告;

(11)在用矿产品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

相关信息;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

件;

(14)关于在矿山设立兼职救援队的文件和经过培训的救援合格

团队成员名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矿

山产品检测机构对煤矿使用的产品进行检测,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经批准的检测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其附件,以及授权签字人和授权签字字段,应

当提交给其服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

(2)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验机构和安全验收评价机构的产品

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当与煤矿建设项目中使用的产品的检测机构合作、

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对煤

矿建设项目检测检验范围内的在役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凡列入检测

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

准和有关规定。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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